为做好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定》)《新疆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在大学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3年管理类(工商管理、会计、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工业工程与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并制定学院复试录取办法、遴选复试教师及工作人员并进行系统培训、组织实施本学院复试工作,并受理考生的质疑与申诉。
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老师不得参与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所在学科专业复试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
遵照《新疆大学商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络远程复试工作方案》,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有序稳妥的组织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一)复试时间
2023年4月1日 各专业专项计划、二等功免初试人员
2023年4月1日 旅游管理(MTA)
2023年4月4日-5日 工程管理125601(MEM)
2023年4月5日-8日 会计(MPAcc)
2023年4月5日-6日 公共管理 (MPA)
2023年4月8日-9日 工业工程与管理125603(MEM)
2023年4月9日-12日 工商管理(MBA)
(二)复试分数线
1、普通计划(非专项计划)
专业学位名称 |
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
总分 |
单科(满分 =100分) |
单科(满分 >100分) |
会计 |
211 |
46 |
92 |
公共管理 |
177 |
39 |
78 |
工商管理 |
175 |
36 |
72 |
旅游管理 |
157 |
36 |
72 |
工程管理 |
168 |
39 |
78 |
工业工程与管理 |
205 |
39 |
78 |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按《新疆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三)复试形式
使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复试。复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包含加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四)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素质与能力、外语水平、心理健康等。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本科段主干课程。
请每位考生提前准备两台接入互联网设备(配备音视频设备的电脑+手机)以备面试时使用。
(五)可进入复试的考生
初试成绩满足《新疆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新疆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和《新疆大学商学院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七)考生需提交材料
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复试资格进行审核。考生线上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参加复试。
报考资格审核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准考证;
2.学历、学位证书;
考生提交与报考信息一致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
3.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提交进修过报考专业的5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成绩合格有效证明,或具有可显示度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还须提交《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6.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及其它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1.《新疆大学2023年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
2.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交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资料
其它非资格审查必备材料,如科研成果、外语水平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考生可自愿提交。
考生须如实向学院提供本人真实材料。新生入学时将再次审验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调剂
我院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接收调剂,具体专业以调剂系统中公布专业为准,拟调剂专业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B类考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学院设定的调剂条件。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范畴
按相关规定,更改报考单位、报考学院(系、所)、报考专业、报考学习方式任意一项或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整到普通计划均属调剂范畴,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申请调剂。不接受同一学院同一专业已复试不合格考生再次调剂申请。
(三)调剂时间
3月下旬至4月下旬。
四、录取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加试的两门课程均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2.总成绩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比权重后综合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成绩+X)折合成百分制后的值×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40%)。其中,X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加分分值。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即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各类加分政策考生,此类考生X为规定加分分值。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
我院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考生(任何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历届考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不符合招生学院录取规则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非全日制考生录取类别须为定向就业。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普通计划考生,按专业、学习方式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相应专业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管理类联考成绩、外国语成绩、大学生英语六级成绩、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学院可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由学校依据生源地招生计划顺序录取。生源不足的生源地,余额招生计划可用于其他生源地;生源充足的生源地按招生计划以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由学校按招生计划以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对拟录取调剂考生,我校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12小时)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不再为其保留拟录取资格。考生接受待录取后,原则上不再解锁。
五、体检
按《招生管理规定》要求,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体检在入学前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六、信息公开
充分落实信息公开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依法依规公布或公示相关招生录取信息。学校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学院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已接收推免生人数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学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七、纪检监督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对招生录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申诉,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学院或研究生院举报。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2567(研招办监督举报电话)、0991-8581939(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991-4595090(学院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商学院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考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商学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